(2015)二七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世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华,男,1984年01月02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世华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