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玉安、刘胜华等与刘清华、隋仕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玉安,农村居民。原告:刘胜华,农村居民。原告:赵文明,农村居民。原告:赵中华,农村居民。原告:赵良实,农村居民。原告:赵文春,农村居民。原告:赵中涛,农村居民。被告:刘清华,农村居民。被告:隋仕翠,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安、刘胜华、赵文明、赵中华、赵良实、赵文春、赵中涛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