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鲁民申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邓永贞与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邓永贞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邓永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永贞。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永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市北方实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