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树芹与宋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芹,宋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张树芹,男,满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嚞贵,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芹与被告宋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树芹承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