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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树芹与宋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芹,宋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635号原告:张树芹,男,满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宋嚞贵,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芹与被告宋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树芹承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