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宋世琴、徐海友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琴,徐海友,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世琴,农民。2008年4月1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2010年11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5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海友,农民。2005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5年10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6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09年3月27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2009年10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08年3月2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08年4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7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2年2月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农民。1990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许某,农民。2014年7月22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8月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方某甲,农民。2012年5月3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7月22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8月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商某甲,农民。2007年1月20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07年8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缪某,农民。2005年8月11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2006年2月28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4)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琪倩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6月初,被告人宋世琴、叶某甲、徐海友、王某甲伙同洪长兴(刑拘在逃),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1幢905室,以“牛牛”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1000元。2、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宋世琴、叶某甲、徐海友、杨某、王某甲伙同洪长兴,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啤酒假日酒店地下室一房间内,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3、2014年6月20日前后,被告人宋世琴、叶某甲、徐海友、杨某、王某甲伙同洪长兴在淳安县千岛湖镇丁香酒店以“牛牛”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5000余元。4、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宋世琴、叶某甲、徐海友、杨某、王某甲伙同洪长兴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1幢1207房间、1703房间、1707房间等处,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5、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宋世琴、叶某甲、徐海友、杨某、王某甲伙同洪长兴,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2幢905室,以“牛牛”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6500余元。6、2014年7月上旬,被告人叶某甲、徐海友、杨某、王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1幢9楼、17楼等处,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6次,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其中,王某甲负责望风2次,涉案金额3000余元。7、2014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宋世琴、许某、商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2幢1101室,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3500余元。8、2014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宋世琴、许某、缪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大酒店401房间内,以“牛牛”、“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6200余元。9、2014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宋世琴、许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新万水大酒店512房间,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5000余元。10、2014年7月19日晚上,被告人宋世琴、方某甲、商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2幢1101室,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5000余元。其中,方某甲参与抽头2800余元。11、2014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宋世琴、方某甲、许某、商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2幢1101室,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500余元。综上,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伙同洪长兴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丁香酒店、墨香新苑等处以“牛牛”等方式,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宋世琴实施抽头获利138700余元;被告人徐海友实施抽头获利126500余元。被告人杨某、叶某甲、王某甲、方某甲、许某、商某甲、缪某明知宋世琴、徐海友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仍然积极协助,实施联络参赌人员、为赌博场子望风、负责在赌场抽头或者提供赌博场地等行为。其中,杨某参与抽头获利95500余元;叶某甲参与抽头获利126500余元;王某甲参与抽头获利119500余元;方某甲参与抽头获利5300余元;许某参与抽头获利17200余元;商某甲参与抽头获利11000余元;缪某参与抽头获利62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宋世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海友、商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分别向本院退出赃款8000元、500元、1100元、6000元、2000元。以上事实,九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九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并有证人胡某、宋某甲、叶某乙、徐某甲、钱某、徐某乙、黄某清、张某、田某、方某乙、刘某、鲍某、向某、王某乙、徐某丙、商某乙、章某、宋某乙、宋桂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世琴、徐海友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有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海友、商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商某甲、缪某有犯罪前科或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方某甲、商某甲、杨某、缪某退出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世琴、王某甲、叶某甲、许某、方某甲、杨某、缪某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世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二、被告人徐海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四、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被告人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商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八、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九、被告人缪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分别为宋世琴4万元、徐海友3万元、王某甲5400元、叶某甲6700元,连同已退赃款:许某8000元、方某甲500元、商某甲1100元、杨某6000元、缪某2000元,一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席维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