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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祖辉与何自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辉,何自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61号原告黄祖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1X。被告何自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434。原告黄祖辉诉被告何自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015年1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祖辉到庭,被告何自堃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至7月25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各50000元,合计100000元,被告均与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分别在2014年9月7日、9月25日到期归还,上述借款的支付方式为,其中2014年7月7日借款50000元由原告委托案外人李恩洪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2014年7月27日借款50000元由原告委托案外人李恩洪通过柜员机现金转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还将其母亲持有的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职工持股证原件交给原告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清偿,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借款了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自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祖辉偿还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何自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