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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刘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岭,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