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刘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岭,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