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5-21
案件名称
陈仁贵与赵加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仁贵;赵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陈仁贵,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赵加文,男,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贵诉被告赵加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仁贵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仁贵承担5元,其余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云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建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