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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兆科、白龙与白龙、林小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科,白龙,林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黄兆科。被告:白龙。被告:林小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科诉被告白龙、林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兆科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