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兆科、白龙与白龙、林小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科,白龙,林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黄兆科。被告:白龙。被告:林小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科诉被告白龙、林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兆科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