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开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与蒋耀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蒋耀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开民初字第2号原告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62号。法定代表人钱泽坤,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锦超(受该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耀祥。委托代理人吴洪明(受蒋耀祥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与被告蒋耀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障中心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耀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保障中心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障中心撤回对被告蒋耀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保障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