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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州刑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辛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州刑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甲,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商州区星空传奇KTV保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杨某甲,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辛甲之母。指定辩护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未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代理检察员孙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甲、法定代理人杨某甲、指定辩护人张文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在商州区星空传奇KTV,汪某某、卢某某因琐事与KTV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被告人辛甲用洋镐把殴打汪某某致其左胳膊受伤。经鉴定,汪某某左上肢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辛甲供述,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薛某等人证言,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辛甲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辛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辛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侦查机关进行了庭前走访,提交了被告人辛甲的情况调查报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辛甲系商州区星空传奇KTV保安。2014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汪某某醉酒后同朋友卢某某等人到商州区星空传奇KTV唱歌,因言语不和,同KTV主管张某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同KTV工作人员引发了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辛甲手持洋镐把将汪某某左侧胳膊打伤,后汪某某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手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左上肢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6月30日,辛甲在商州区星空传奇KTV员工宿舍被抓获。当日,被告人辛甲所在的商州区星空传奇KTV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汪某某对辛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某、薛某、卢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辛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辛甲家有四口人,父母和弟弟。其自幼上学,2013年6月初中毕业后到星空传奇KTV上班,父亲辛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母亲在家务农。辛甲日常表现一般。本院认为,被害人汪某某醉酒后同星空传奇KTV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后引发厮打,被告人辛甲持械殴打汪某某左侧胳膊,致汪某某左上肢桡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辛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