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高元广与潘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广,潘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高元广。被告: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广诉被告潘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元广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