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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彭某某、第三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彭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某,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81号。被告彭某某,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彭某某、第三人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80元减半收取,即279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斌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