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建胜与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胜,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13号申请人王建胜。委托代理人汪君瑞。被申请人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昌。申请人王建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王建胜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行新晃支行43×××73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