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井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747号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运河风光带泗水阁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汉轩、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井尧。委托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7号。负责人沈红,该行行长。被告宿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洋河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徐长伍。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井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宿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井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宿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泗阳龙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