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兴,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