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玉连与蒋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99-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连,女,195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蒋继南,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陈玉连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继南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店面。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有先查封,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