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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世梅与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梅,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张世梅,女,生于1956年1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系璧山县财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男,生于1973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附25号。法定代表人王孝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梅与被告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张世梅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联涂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