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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修永慧、代秀琼诉被告巫山英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永慧,代秀琼,巫山英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14号原告修永慧,女,46岁,汉族。原告代秀琼,女,48岁,汉族。被告巫山英鹏,男,23岁,汉族,。原告修永慧、代秀琼诉被告巫山英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永慧、代秀琼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