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小明与吴妹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明,吴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明,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吴妹,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妹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1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陈 旺审判员 :王俊华审判员 :梁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庭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