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占,颜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立二民申字第14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东占,男,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栋*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顾树娟,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响堂街道东响村****号-30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颜瑞玲,女,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坤都区少先路20号街坊*栋**号。委托代理人:程庄,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颜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2)立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鞍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东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东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要求我偿还欠款所提交的证据,经过鉴定以后,并没有得到采信,一、二审以该证据确认申请再审人承担还款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故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没有事实依据,要求再审此案。被申请人颜瑞玲答辩称:同意一、二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再审人李东占提出的一、二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原审中被申请人要求我偿还欠款所提交的证据,经过鉴定以后,并没有得到采信,一、二审以该证据确认申请再审人承担还款义务,属认定事实不清一节。经查,申请再审人李东占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向被申请人借款3万元的事实存在,故一、二审以其自认事实,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并且该借款事实另有卖房人赵静证明跟包头姐姐借3万元的事实,由此应认定买房当时从颜瑞玲处借款3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至于申请再审人李东占主张的该3万元已经偿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该由申请再审人李东占承担举证责任,现申请再审人李东占没有举证证明已经偿还,所以原审法院判决及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故本院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李东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驳回李东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里 明 辉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