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继宝、王久君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宝,王久君,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宝,男。申请执行人王久君,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伟忠,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鸡冠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xxx账号中存款人民币407447元,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内人民币407447元是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内存款人民币356247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