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当执字第008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赵成全、岳桂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赵成全,岳桂英,赵岳,李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当执字第008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被执行人赵成全,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岳桂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岳,个体工商户,(系赵成全、岳桂英之子)。被执行人李国新,银行会计。本院作出的(2009)当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新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借款本金159723.0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国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的工资及其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圣宏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