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与张掖市丰裕鑫隆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号原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希春,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丰裕鑫隆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种植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掖市丰裕鑫隆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掖市丰裕鑫隆种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75元,原告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院给原告退还16275元。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