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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云琼申请宣告邓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琼,邓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杨云琼,女,生于1968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被申请人邓凯之妻】委托代理人罗雪梅,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凯,男,生于1959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申请人杨云琼之夫]委托代理人邓芳,男,生于1968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被申请人邓凯之弟】申请人杨云琼申请宣告邓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邓凯在2014年2月9日被他人驾���的大客车猛烈撞击头部,造成颅脑多处骨折、眼神经严重损伤,导致不能讲话、智力发育低下,无法独立生活及与人沟通。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邓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惠诚司鉴(2014)JS第1332号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邓凯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智力低下,交谈时不答话,行动缓慢,对其日常生活需他人督促料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凯外伤后精神障碍其妻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鉴定结论能够证明其诉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云琼为邓凯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育红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