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苏成祥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祥,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苏成祥,农民。被告肖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成祥诉被告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苏成祥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3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苏成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家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