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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建伟与颜国富、郑丽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伟,颜国富,郑丽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郑建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颜国富,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丽双,女,1983年3月8日出生,农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颜国富之妻子。原告郑建伟与被告颜国富、郑丽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国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9日,被告颜国富因经营红木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定月利息按4%计,由被告颜国富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为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颜国富讨款,但被告颜国富躲避不理,一直拖欠至今未偿还本息。因两被告系是夫妻,应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4月9日起按月2.5%计算的利息。被告颜国富、郑丽双没有答辩。现查明:被告颜国富、郑丽双是夫妻关系。被告颜国富于2014年4月9日以经营红木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按4分计算,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之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原告经多次讨款无果后,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及证据副本等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但被告未提出答辩或反驳意见及证据。在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颜国富出具的借条为证,以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实本案之事实情况,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颜国富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颜国富拖欠原告借款5万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因该债务属于被告颜国富、郑丽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双方借款时约定月息4分,按照民间借款习惯即是月利率4%,原告请求月息按2.5%计算,略有偏高,可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颜国富、郑丽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未提出反驳意见或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国富、郑丽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建伟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每月以借款款人民币五万元为基数,从二O一四年四月九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颜国富、郑丽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颜国富、郑丽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娇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