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0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从海,男,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