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伟与辛晓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辛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朱伟。委托代理人谭京瑞,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伟诉被告辛晓芳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