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秋梅与被告陈书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梅,陈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廖某梅。被告陈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梅与被告陈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梅承担。审 判 员 段文彪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