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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廖秋梅与被告陈书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梅,陈某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廖某梅。被告陈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梅与被告陈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梅承担。审 判 员  段文彪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