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孟红与鲍思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红,鲍思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孟红,女。被执行人鲍思齐,女。本院在执行孟红与鲍思齐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刘玉芬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8委八马路1号楼06号,产权证号:向阳区字第0304253-156号的车库均由原告孟红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红与鲍思齐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