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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宝鸡市冠森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宝鸡冠森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金台区大庆路64号(金台区市民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王玉良,任联社主任。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金台大道冠森百汇商城。被告宝鸡冠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冠森路(冠森建材城北区东排)。法定代表人李泽平,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宝鸡市冠森投资有限公司不应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4年1月21日,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已经被依法注销,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被告宝鸡市冠森百汇商城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蕊霞人民陪审员  付永红人民陪审员  石长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