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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启银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银,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851号申请人:孙启银。被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孙启银与张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博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启银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启银申请执行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851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