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潘忠诉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忠,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70号原告:潘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金萌,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马娴,女,回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程明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储文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令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徐丽春,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潘忠诉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马娴、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程明根、储文华、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