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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颖与宋立亮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颖,宋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王颖,女,29岁,汉族,现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宋立亮,男,3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王颖称:申请人王颖委托被申请人在沈阳市购买蔬菜。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购买蔬菜的钱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给被申请人,让其在沈阳购买蔬菜。但被申请人收到钱款后并未购买蔬菜,且现已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宋立亮价值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大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