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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肖艳霞与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艳霞;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1号原告肖艳霞,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被告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日月星大豆工业园区新风路9号。法定代表人亓玉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霞诉被告大庆曼哈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艳霞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艳霞以与被告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肖艳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