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李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李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388467。法定代表人:张洪利。委托代理人:刘会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滕亚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李忠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3116。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英青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