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金轮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锦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东区)二斗渠路。法定代表人周岳胜,该公司经理。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0元。因被执行人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协议,由被执行人淮安市华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岳胜愿意以其从甘肃运回的镍渣抵给申请执行人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以镍渣清洗出售后的实际金额计算),现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标的履行达成付款协议,因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 海 峰执行员 梁 先 明执行员 孙刚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