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贾某某扶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贾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