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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冶文军与安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文军,安治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冶文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安治军,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文军与被告安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文军撤回对被告安治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冶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冠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