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冶文军与安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文军,安治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冶文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安治军,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文军与被告安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文军撤回对被告安治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冶文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冠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