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维峰与许振华、山东正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峰,许振华,山东正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峰,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许振华,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山东正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振华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周 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