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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7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扬中友与福清市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友,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784-2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友,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梦玉,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执行人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姚立新。申请执行人杨中友与被执行人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2013)调字07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中友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杨中友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中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97000元,款于2014年5月14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4年6月14日前支付余款47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清福天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系向福清市融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租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3)调字07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