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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蒋某,《中华建设》杂志社编辑。被告:陈某,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委托代理人:李芳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5月通过相亲会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生活习惯怪异,长期门窗紧闭、冰箱不用、热水器烧不热、不允许做清洁……2013年3月27日晚,因原告已怀孕,要求开窗透气,被告不允许,并对原告大打出手,差点造成原告窒息死亡。当日晚,原告娘家人赶来,将原告接回娘家。原告怀孕后,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生育服务证,但被告一直拒绝办理,并要求原告把小孩打掉。2013年9月17日,婚生子蒋哲宇出生。小孩出生后,被告仍不出具身份证,为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原告只有自己想办法为小孩办理了出生证明并上了户口。现原告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故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补办小孩的生育服务证;3、婚生子蒋哲宇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和误工损失费20000元,共计50000元;5、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钢琴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6、被告补偿原告拒办生育服务证导致原告未享受生育险的��失13727.41元,补偿小孩出生后49000元花费的一半,即24500元,以上共计38227.41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蒋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单位同事的电子邮件往来、《中华建设》杂志社同事名单、原告2013年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时拒办生育服务证,还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到原告单位闹的方式,想让原告打掉小孩,致原告无法安心工作,只能请长假,导致原告误工损失;证据二、门诊病历及电话录音各1份。证明2013年3月27日晚11时,被告对怀孕三月的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娘家;证据三、原、被告的短信往来(拍照图5份)。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后拒办生育服务证,并采取各种方式中伤原告,扬言不要小孩,对原告和孩子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证据四、网购截图89份,证明小孩出生后原告为其网购生活用品的花费,以上仅为小孩抚养费支出的部分;证据五、省妇幼的收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未办生育服务证,享受不了生育险,为此自费生产花费13727.41元。证据六、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各1份。证明因被告不配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新政策出台后原告才给小孩办了出生证,因无被告的签名,所以小孩只能跟原告姓蒋;户口落在原告的户籍地武昌水果湖,是为之后享受该地的优质教育资源。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蒋哲宇要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一人承担;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因双方现并没有离婚,不存在误工费。而婚后,原告根本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且无证据证明,故不存在精神损失费;原告列举的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宝来汽车和电器都是被告婚前财产,钢琴确系被告购置,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生育险损失,应当是原告单位购买后原告享受的,与被告无关;对小孩出生后的抚养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不应再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被告手写清单1份。证明被告为结婚花费10余万元,其中给原告4万元的彩礼应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此外,被告多次看望小孩时带过奶粉,也给过现金。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蒋某提交证据一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先到被告单位去表示不要小孩,并要被告领导作被告工作,被告与父母到原告家协商离婚,但没有找到被告,后于5月27日才到原告单位去找被告,获知原告已经请产假,并没有到原告单位闹;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2013年3月27日晚被告根本没��打原告,反而是原告打被告;门诊病历的时间有修改,也不能证明被告殴打了原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生下小孩对小孩不好,所以才劝原告不要小孩。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请法庭核实。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省妇幼的生育险是3900元,故即使享受生育险,也只能免去3900元的费用,并非原告所说的13727.41元。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是按照单亲家庭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蒋某对被告陈某提交证据,认为清单中彩礼4万元属实,其他与本案无关;被告所说给小孩的现金,只给了一次,是被告母亲过来给了孙子3000元红包,所谓的营养品和首饰都是劣质的。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综合评定后认为:对原告蒋某提交证据一的真实��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该证据证明原、被告2013年3月27日发生纠纷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证据三中被告表明不要小孩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证据四,被告未提交反驳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对证据五,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六,因被告未提交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虽被告个人所列,但原告承认收彩礼40000元及3000元红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2012年5月通过相亲会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27日晚,双方再次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怀孕后,多次联系被告办理生育服务证,但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不要小孩为由拒绝办理��并要求原告把小孩打掉。2013年9月17日,婚生子蒋哲宇出生。小孩出生后,被告仍不出具身份证,为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原告自行为小孩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并上了户口。原、被告婚后未购置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陪嫁购买的珠江牌钢琴一台在被告住所,原告表示只要求取得钢琴,放弃其它陪嫁财产。另查明:结婚前,被告支付原告礼金40000元,原告已用于购买首饰及衣物。原告生育小孩,支付医疗费13727.41元,小孩出生后,支付各项费用49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2012年5月通过相亲会认识,交往时间不长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2013年3月27日晚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故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亦认为双方无和好余地,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蒋哲宇的诉讼请求,因婚生子现尚在哺乳期,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考量,以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考量到被告的支付能力,以按月支付为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由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情形,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对原告只要求取得珠江牌钢琴、放弃其它财产的请求,因钢琴属原告陪嫁财产,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拒办生育服务证导致原告未享受生育险的损失13727.41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同意要小孩而拒办生育服务证,致使原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又因婚生子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作为补偿。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蒋哲宇(2013年9月17日出生)由原告蒋某负责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从判决书生效之月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被告陈某每月享有2次探望婚生子的权利;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作为补偿;四、原告蒋某所购买的珠江牌钢琴一台归原告蒋某所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