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展新云与赵加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新云,赵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440-2号申请执行人展新云,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加升,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展新云与被执行人赵加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商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赵加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27907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追回3700元,余款在被执行人赵加升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展新云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志勇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宋振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