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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兴物业公司与赵成钢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成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829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被告赵成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成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和解、再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表示不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亦不提起反诉,故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光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