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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葛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海珍、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葛某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任性、没有家庭责任感,不管孩子,稍不顺心就离家外出,2014年10月24日吵嘴分居,2014年11月底12月9日被告带人殴打原告,损坏财产,被告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只是由于原告的父母过多的干涉了原被告的私生活,才导致原被告偶尔产生一些矛盾,也都是可以化解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葛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葛某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曾报警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当认为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不能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夫妻相处,不宜采取过激行动,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加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