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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增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重庆路15-17号。法定代表人齐学明,总经理。被告郭增才,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和平大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