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盛某,女,32岁。被告陈某,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