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章莲鹏与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莲鹏,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章莲鹏,女,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曾瑞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黄调确字第00012号确认决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