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牧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牧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61号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立霖,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玉芬,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牧建国,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新华小区5号楼131室,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牧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玮 微信公众号“”